教师资格证

导航

2020下半年广东韶关市曲江区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来源 :韶关市曲区区教育局 2020-10-09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下半年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认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韶关市曲江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韶关市曲江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曲江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请于10月9日至10月16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二)受理认定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10月20—10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韶关市曲江区鞍山路文化中心七楼韶关市曲江区教育局人事股。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由曲江区教育局统一安排。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费自付),自行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

  体检医院:韶关市曲江区人民医院城区门诊体检中心。

  医院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二路7号三楼。

  体检时间:10月9日-10月16日(工作日、周六日上午)。

  体检时由本人携带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3)及身份证空腹前往医院办理有关体检手续。

  四、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驻曲江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 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三) 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函件办理完毕后,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六)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在认定审核通过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docx

  附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docx

  附件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docx

 

  韶关市曲区区教育局

  2020年9月28日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