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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初中政治》必背知识点(四)

来源 :考试网 2016-08-11

2016教师资格证考试《初中政治》必背知识点(四)

  简答题:

  一、为什么社会生活既要竞争,也离不开团结合作?(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1)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他人的帮助,都离不开集体的力量。

  2)古往今来的伟大事业大多成就于团结合作。

  3)重视团结合作是民族的优良传统。

  4)大家拧成一股绳,同心协力,共同提高,主动沟通理解,相互友爱宽容,只有与他人合作,才能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力量。

  5)创造共享共赢的美好社会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二是人们之间又富于团结互助精神。

  二、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以赢利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侵权与否取决于是否取得本人同意;(2)虽未以赢利为目的,但恶意使用公民肖像。如: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和对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注意:现实生活中的刑事侦查拍照,新闻摄影以及反映社会上不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现场拍照等,从法律角度不能视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如某某同学翻越马路护栏行为被拍事件,不能视为侵犯他的肖像权。

  2)名誉权——就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荣誉权——是国家、社会、组织授予公民的一种美称或称号(是一种组织行为)。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4)姓名权—这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第二,公民权利的真实性。第三,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其核心是言论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⑴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⑵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⑶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一切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斗争的有效手段。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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