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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7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材料准备

来源 :考试网 2017-12-01

申请参加教师国考面试须知

  第一部分 国考面试报名流程和申请人类别

  一、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报名流程

  二、申请材料类型

  同一申请人可能符合多个申请人类别。不同类别的申请材料准备难易程度不同,请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三、申请参加国考面试的在校生年级要求

  说明:面试合格后国考成绩有效期只有3年,并且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的毕业证明(专科毕业证或本科毕业证),因此不符合年级要求的在校生不能参加笔试面试。

  四、以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请慎重决定参加笔试、面试

  1)人事档案没有在京正规存档

  在京正规存档:指的是人事档案关系由有人事存档权的单位保存,或在北京的正规存档机构保存。

  没有在京正规存档:如果人事档案在自己手中,或者在外地不在北京,都是 “没有在京正规存档”。

  个人持有人事档案无法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所以如果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请自己解决人事档案存档。

  2)不符合教师资格体检要求

  请在参加面试前认真阅读教师资格体检要求。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 [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3)普通话水平测试无法达到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只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或以上的申请人才能在北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部分 材料准备

  1. 身份证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本人申请:查验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代他人申请:查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友情提示:面试考试现场只能使用身份证一种证件。如果身份证遗失,请尽快办理临时身份证。

  2. 承诺书

  申请人从网站上的面试公告中自行下载打印,签字提交。

  3. 在校生证明

  按如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交证明材料:

  1)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范本或学校特有范本出具《学籍证明》并盖章(证明范本请在面试公告中下载、打印)

  《在校生证明》盖章要求:

  盖章原件有效,清晰可辨。彩色/黑白复印、传真无效。

  4. 北京市户口本

  向审核人员出示户主页和个人页

  5. 集体户口材料

  1)集体户口首页复印,加盖红章

  盖章要求:

  要求盖章原件,清晰可辨。彩色/黑白复印、传真无效。

  2)集体户口个人页审查原件

  3)其它说明

  只有上述户籍资料能做为北京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6. 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1)在校生申请人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申请人,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在校生证明”) 等同于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2)已获得所需学历申请人

  人事关系证明:申请人从网站上的面试公告中自行下载打印,签字盖章提交。

  3)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盖章要求

  盖章要求原件,清晰可辨;彩色/黑白复印、传真无效

  7. 学历证书

  1)毕业证书

  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类申请资格学历要求)

  查验毕业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

  2)教育部学历验证报告

  党校学历和军队院校学历(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61139123。

  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民办普通高校毕业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8. 已毕业 在京服役军人

  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验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部队组织部门或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人事关系证明

  9.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 教师资格的补充说明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10. 必要时,应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其它要求

  1.网上填报的信息一定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材料不符不能受理。

  2.请各类申请人员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过期不再受理。

  请仔细阅读以上须知后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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