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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秋季淮北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 :淮北市教育局 2017-09-29

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师资〔2017〕11号

  濉溪县、市辖三区教育局,市直及有关企事业办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7〕16 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对象

  (一)尚未进行首次注册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

  (二)尚未进行首次注册的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聘用在岗教师;

  (三)2015年-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条件的人员。

  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二、注册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2016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2016年度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请注册,未符合条件者暂缓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注册办法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1)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测试等级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 “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位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任教岗位不相应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在 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四、注册法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注册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准予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

  3、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注册相关工作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教师资格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在教师资格注册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注册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教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三)逾期不予申请注册者,原则上应从教师岗位上予以解聘。

  六、工作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目的、意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2017年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结论使用、注册工作要求等,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省属中专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要继续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历史数据信息更正和证书补发换发工作;在注册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资处、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需要进行定期注册历史数据变更的,注册机构填写《安徽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历史数据更正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

  1: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doc

  2:安徽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历史数据更正备案汇总表.doc

  3:淮北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细则.rar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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