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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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模拟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0

  1.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项中,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C项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D项中,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本题的选项为A。

  2.答案:D

  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故选项D正确,B不正确。我国法律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故选项A不正确。

  3.答案:C

  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注销登记时消灭。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可得知,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4.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B。

  5.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D。

  6.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正确答案是C。

  7.答案:C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3、4条。

  8.答案:B

  解析:详见《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9.答案:B

  解析:绘画作为一种创作,为事实行为,不考虑行为能力的问题。自然人均具有一切权利能力。

  10.答案:C

  解析: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在北京治疗15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甲在上海已经居住了一年半,故上海为其住所。

  11.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12.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3.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4.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15.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

  16.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17.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18.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民通意见》第28条特别规定了“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19.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37、38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B错误;《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C错误。同时,通说以及司法实践中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侵权行为仍然要负责任,A也错误;《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D正确。

  20.答案:B

  解析:选项C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见《民通意见》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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