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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理论与方法(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7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理论与方法(11)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6月17、18日。为更好的配合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小编编辑整理了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理论与方法,共20题,供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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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质权的是(  )。

  A.土地

  B.房屋

  C.不转移占有的汽车

  D.电脑

  【答案】D

  【解析】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定义可知,质权不可能存在于不动产上,AB两项错误;成立质权,必须转移标的物,标的物不发生转移,质权就不成立,C项错误。

  2.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质权合同。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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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5.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C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下列财产中,不能进行质押的是(  )。

  A.笔记本电脑

  B.汽车

  C.房屋

  D.商标专用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成为质押标的的包括动产和权利两项。C项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7.甲到乙处取回请乙修理的电冰箱,但因钱不够,遂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乙处,并与乙约好第二天拿钱来,将手表取回。乙占有手表的依据是(  )。

  A.质权

  B.留置权

  C.债权

  D.抵押权

  【答案】A

  【解析】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在质权成立时才有权占有质物,留置权人是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基于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留置物,二者是不同的。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不可以以股权出质设立质权

  B.出质人一定是债务人

  C.质押合同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生效

  D.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生效

  【答案】D

  【解析】B项中的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物权法》区分了质押合同和质权的效力,交付质物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9.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

  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

  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

  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答案】A

  【解析】质权的特点在于要求移转对质物的占有。其必须与占有相伴随,一旦质权人不再占有质物,或者丧失占有,则质权将不复存在。本案中,王芳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10.主债权转让时,关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的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随之转让

  B.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一并转让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般不得转让

  D.当事人约定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土地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一并转让

  【答案】A

  【解析】关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①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一并转让;②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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