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导航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习题及答案解析(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04

  【答案】

  1、D

  【解析】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除行政机关外,那些依据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受职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2、A

  【解析】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BCD三项分别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都不具有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主体。

  3、D

  【解析】行政主体概念的确定,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且有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发展。

  4、D

  【解析】D项的说法正确,但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特征之一。

  5、A

  【解析】本题中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行为,受托组织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行政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组织,即公安机关承担。

  6、D

  【解析】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7、D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②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③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④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8、B

  【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行为按是否主动做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复议不可能开始,也无法进行。

  9、A

  【解析】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所以对复议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例外的情形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再申请复议。

  10、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提出复议的情形,仅限于行政处分和行政调解行为;同时,行政诉讼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不仅仅审查其合法性,还审查合理性。因此,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更广。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