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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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备考习题(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5

  6.针对抵押人非法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人享有(  )权利进行救济。

  A.限制权

  B.追及权

  C.对抵押物不法妨害的排除权

  D.处分权

  E.转让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由此可知,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限制权、追及权、对抵押物不法妨害的排除权。

  7.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

  A.主债权消灭

  B.担保物权的实现

  C.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D.债务人死亡的

  E.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引起担保物权的消灭。

  8.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B.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C.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抵押。

  D.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属于抵押财产

  E.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9.下列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处分限制,说法正确的有(  )。

  A.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B.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该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C.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处分

  D.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可以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E.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答案】ABCE

  【解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再次抵押。但是,抵押人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10.关于抵押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抵押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人

  B.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C.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D.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E.债权人属于债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答案】ACDE

  【解析】抵押权人与债权人虽为同一人,但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主体。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其享有的权利,从性质、内容到实现条件和方法,都不同于债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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