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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监护的终止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9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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