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7
中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效 力 |
抗辩权产生,胜诉权消灭 |
1.当事人仍可起诉。 |
适用范围 |
继承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
例外 (口诀:头存在——投存债) |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选项A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选项D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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