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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09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5)

  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原告资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终止等原因,失去了诉讼权利能力。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本来没有原告资格,因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些主体失去原告资格后,获得了原告资格。获得原告资格,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的

  在这种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贝鲁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在这种情形下,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消灭、结束和变更。其终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

  2)组织分立。即原来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部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法院起诉,为共同原告。

  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组成一个新组织。合并后形成的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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