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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精华考点: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0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抚慰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拘禁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按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计算,并且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造成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赔偿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例题1:《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 ) 计算。

  A.国家前三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B.国家前五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C.国家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D.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答案: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例题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倍。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三、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适用于下列行为: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要相适应 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是单独适用,而是合并适用 国家既要赔偿损失,还要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以这些方式代替物质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登报、广播、电视等手段实现,因此需要一定费用。此项费用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四、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的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①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②对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赔偿,或超出国家赔偿法指定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此外,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负担。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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