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合同的效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1
中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如前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不仅不能产生合同履行的效力,还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这些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具体表现为: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
1.合同自始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或被撤销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注意的是,不能将这一规定简单理解为某一合同中既有无效的条款,又有有效的条款,不能孤立地看某一合同中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所强调的是,合同中无效部分对于合同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力如何。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此时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如果无效部分影响到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效力,或者说合同的无效条款是足以决定合同性质的,那么将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例如,在一个买卖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买卖的数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条款,单就这些条款,我们并不能看出其效力如何,然而,在这一买卖协议中的实质性条款是关于人口买卖的,那么,这个协议绝对是一个无效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中的有关数量、价格等条款都将是毫无意义的。
3.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发生在当事人已经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价金的场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或价金是以合同为根据的,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后,就意味着这一根据消灭了,因此,接受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的目的是消灭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使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有两种,①单方返还财产。单方返还发生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场合。②双方返还财产。双方返还是指双方都负有返还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一方没有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的,无违法行为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当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必要时,应当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然后以金钱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所谓财产的不能返还大致有两种情况,①法律上的不能返还。根据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当事人一方将所取得的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那么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返还不能;②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当标的物意外灭失且该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时,当事人就无法实际返还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后,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也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4.追缴财产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与相对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为,即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中,恶意串通属于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是要追缴双方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例题: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因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千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千元
E.乙厂应当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6千元
答案:BD
解析:《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