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质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8
中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可转让财产权的不同性质,我国《物权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起设立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例题: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 )时设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主债权合同订立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