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抵押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8
中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二)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收取其孳息。
(2)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
(3)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财产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
(2)抵押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例题:甲将其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答案:C
解析:抵押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权人的权利
(1)支配抵押物。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仍享有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抵押物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由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同样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抵押物的孳息,以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留后所产生的孳息为限。《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而言,同一抵押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上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只能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所剩余的部分受偿。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或包括抵押权的数个物权时,就发生优先受偿的顺位问题。优先受偿的顺位,一般由法律作出规定。《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法律没有对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抵押权人是否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作出规定,但《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而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例题: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