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辅导资料(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1
中土地复垦原则及形式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无条件承担土地复垦任务。
土地复垦的形式总的有两种,即农用土地的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其中,农用土地的复垦又包括耕地复垦、林地复垦、草地复垦、养殖水面复垦。具体土地复垦形式的确定应本着以下两条原则:一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有的还可以开辟成旅游娱乐场地。二是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废弃土地优先复垦成农用地。
目前,各地复垦成林地、养殖水面和耕地的较多,有的地方也复垦成建设用地。初步分析,我国2亿亩待复垦土地资源中,约有50%计1亿亩土地可以复垦成耕地,约30%计6000万亩可以复垦成林(果)、草、水产养殖等其他农用地,约20%计4000万亩可以复垦成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粮食亩产按400公斤计算,每年可增产粮食400亿公斤,相当于全国粮食年产量的近1/10;复垦成其他农用地的,亩产值500元计算,每年可增加产值300亿元;按目前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50万亩计算,4000万亩适宜建设的废弃土地可以满足16年左右建设用地的需要,从而大大减缓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可见,在我国人口继续增加、人均耕地不足的情况下,重视和加强破坏废弃土地的复垦利用十分必要。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基本原则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分离。
有偿用地应该是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比如不允许买地之后,长期不使用。
国家规定除了限定的开发期限,不允许土地闲置。
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不仅包括狭义内容,而且包括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多采用广义。
2、确定土地权利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城市规划、农业、农业承包、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文物保护法等。
土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广义讲土地登记是确权归属的过程;狭义讲确权是登记的一个阶段。
我国土地确权的基本情况
82年—89年—94年。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50年;56-58年;62年;82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
1、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沿革:50-53年;56年;62年;82年;8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与集体的界限;国有推定原则;征用标志;土改的所有证;《60条》规定。连续20年。
集体之间的界限:现实确定;道路、水利分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重复征用土地:先前未用造成闲置的,确定给后者;先前撤消等又迁回的,还先者。
贯彻《60》之前,按现在使用情况确定;之后的,按《60》规定确定。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界线清楚、合法的,按界定面积。
3、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