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辅导资料(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9
中耕地质量
我国人多耕地少,又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每年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较大,耕地保护和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土资源部门一直致力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农村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10年来,我国通过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累计超过4000万亩,近几年投入的资金更是达到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
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土地整治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最近有媒体报道,东部某市国土资源部门投入390万元开展的一个土地整理工程,从2001年开始整理、2004年验收“合格”后,由于质量问题无法耕种,导致400多亩耕地长期处于抛荒状态。2008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也曾以《整地还是毁地》为题,报道了陕西省镇巴县一个土地整理项目质量低下,导致2000多亩耕地无法耕种的不良事件。
除了耕地质量不合格,土地整治领域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比如一些干部利用工程分配权收受贿赂、挪用专项资金等。大量事实证明,在其他类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土地整治领域同样存在。对于这些共性问题,可以通过公开程序、透明执行、加强监督等方式来加以防范和遏制。但如何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是一个比较复杂但决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对土地整治工作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各地除了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外,还有通过增减挂钩、新农村建设等方式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土地整治将持续保持一个较大的规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确保耕地质量,占优补劣、弄虚作假,不仅会严重浪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导致我国耕地质量快速退化,而且会严重破坏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因此,全力保障耕地质量,理应是各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当前的土地整治工作中,最关心耕地质量的莫过于高层政府。中央一级对耕地保护以及粮食安全问题,有着强烈的历史责任感。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地方政府通常把土地整治当作一项不得不完成的任务来完成——因为国家有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并且这样做才有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可用。如此完成任务式的土地整治,必然会导致耕地质量参差不齐。
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思想教育加强责任感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还需要从机制上作考虑。目前各地大多先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然后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在土地整治中,地方政府既是资金投入者,又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或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使用者,同时还是土地整治的验收者。如此单一的整治方式和多重的角色定位,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偏向于少花钱、快验收和多用指标。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调整地方政府在土地整治中的角色定位。大致需要两个步骤:一是改变其资金投入者和指标使用者的角色,仅仅作为验收方。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文件至少给出了三种补充耕地的方式,即自行造地、社会造地和缴纳开垦费统一造地。可以鼓励各地对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企业和个人依据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市场有偿转让指标”的模式。这样,就可以把资金投入者和指标使用者的角色从地方政府身上剥离,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只需做好规划和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就行。
当然,即使做到了这一点,也可能出现负责验收的地方政府官员被投资者收买,从而在验收环节造假的情况。这就需要采取第二步:即在验收环节引入其他角色,以此来避免出现地方政府官员说了算的局面。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其产权人相对明确,一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及村集体通过招标引入的规模经营者。作为未来土地的使用者,土地整治质量的好坏与这些产权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他们不容易被收买。因此,如果让这些人参与到验收环节,规定经他们同意才能完成验收,就会迫使土地整治实施方提高质量,努力达到预先约定的标准,从而保证土地整治中的耕地质量。
耕地质量是土地整治工作的生命。只有通过建立新机制、保证耕地质量,才能保证土地整治工作的有效性。这一点理应成为土地管理者们的共识。
地籍档案的任务和内容
地籍档案工作的任务是以地籍档案为工作对象而进行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归纳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活动的总称。即从事地籍档案管理的各项活动。
地籍档案的内容就其工作性质可分为地籍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地籍档案馆室工作、地籍档案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
地籍档案的作用
1、凭证作用;
2、参考和依据作用;
3、为国土教育、宣传提供素材;
4、土地科学研究的可靠手段;
5、是土地信息储存的一种手段;
6、为各行各业提供服务。
法规-占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有权四项职能中的一项或数项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由此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空间权、地役权。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实为土地使用权以及空间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