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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重要知识点: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3

  三、了解部分

  发放指界通知书

  1、 亲自送达与邮寄送达:可采用亲自登门送达或挂号邮寄“地籍调查通知书”,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

  2、 电话通知;电话通知须有电话纪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3、 公告通知:电视、政府公告张贴等方式。

  对单位使用的土地,在通知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的同时,还必须将“指导委托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证明”送至土地使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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