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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黄南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 :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6-09-21

2016年青海黄南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3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32号)的规定,经州政府同意,黄南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全州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118名。

  (一)州县直属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5名。其中:州直22名,同仁县10名,尖扎县15名,泽库县1名,河南县37名。

  (二)乡镇服务中心(站)计划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33名,其中:同仁县20名,泽库县6名,河南县7名。

  二、招聘范围

  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非本省户籍退役士兵)。

  面向黄南州招聘范围包括黄南州户籍、黄南州生源、在黄南州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黄南州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在黄南州服役期满的非本州户籍退役士兵)。

  以上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一个岗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招聘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均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双语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公告

  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黄南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1、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2、报名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28日24时。

  3、加分审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除少数民族考生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材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于10月10日9:00至10月13日18:00到黄南州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审核登记的按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处理。退役士兵、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4、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综合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藏语言文学专业)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1、笔试

  (1)时间:拟定于2016年10月29日(星期六),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内容: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除报考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考试内容为少数民族语言类(藏语言文学)(占笔试成绩的50%)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外,其他考生笔试科目均为“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成绩的50%)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共两科,各门分值150分。笔试总成绩最终将换算为百分制。

  (3)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及面试人员,招聘岗位数与参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岗位,将按照考试类别及科目分别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环节。笔试单科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笔试总成绩并列的考生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

  2、现场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在规定期限内向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岗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凡不按时提交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3、双语测试 现场资格审查结束后,报考“藏汉双语”岗位的考生,需按时参加藏(安多语)汉双语语言文字能力测试。未按时参加双语测试或测试未通过的考生,均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

  (1)资格复审及双语测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小于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2)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高低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四)体检

  1、体检由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2、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体检公示期内提出复检申请,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考生自行体检者无效,体检费由考生承担。

  (五)考察、公示及聘用

  1、进行考察时,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2、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审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试用期满,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在职在编人员报考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报名前须征得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所在单位于9月30日前开具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书面证明,未能按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二)优惠加分条件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青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四类人员”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三)户籍、年龄及时间认定 符合本省(黄南州)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省(黄南州)落户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0年9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5年9月22日以后出生)。在青海省(黄南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项目的考生服务年限及汉族子女加分年限的时间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

  (四)学历认定 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所有考生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结业证和肄业证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五)专业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招聘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执行。

  (六)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的处理 公开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核、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考生放弃岗位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按该岗位招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核仅递补一次。

  (七)其他 在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详细了解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及聘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聘用资格等处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规定执行。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以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最后发布的为准。

  咨询电话:0973—8722188 0973—8721698

  附:1-2

  1、2016年黄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2016年黄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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