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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4名工作人员方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1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全过程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能力和水平的原则。

  三、招聘岗位、计划及其他要求(见附件)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符合公开招聘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政治可靠、信念坚定,忠诚、干净、担当,公道正派,严谨务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表现突出。

  (五)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在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在岗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的,须为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②尚在试用期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③与委厅机关、省委巡视办组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按其他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④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有问题的;⑤社会关系复杂,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hnrst.gov.cn)、三湘风纪网(http://www. sxfj.gov.cn)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

  2.报名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六办公楼228室。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请应聘者登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hnrst.gov.cn)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中心或三湘风纪网(http://www. sxfj.gov.cn)在本公告附件下载《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如实填写,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意报名推荐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工作经历证明(须相关经历所在单位盖章)一并提交。报考网站采编工作人员还须提供独立完成新闻策划、采编和报道的相关材料。所有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报名材料(不含有关原件)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存底稿。

  (三)资格审查。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三湘风纪网公示。

  (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6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应聘信息中心岗位笔试主要考查公共基础知识、文字综合能力、新闻实务专业知识等;应聘案管中心岗位笔试主要考查公共基础知识、文字综合能力等。

  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入围),按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面试主要考查应聘人员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工作实务能力等。

  (五)体检和考察。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顺序,按1:1的比例统一组织体检。有体检不合格的,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对其档案、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情况、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到其工作关系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有考察不合格的,不予以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三湘风纪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被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被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内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2217235(省纪委组织部)

  监督电话:0731-82218570(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0731-82219052(省纪委机关党委)

  附件: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及其他要求一览表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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