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高空坠物伤人伤己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2
中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高空坠物伤人伤己
【事件背景】
1、6月17日晚上,四川绵阳长虹世纪城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该小区的业主童某带着13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路过37栋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并开放性出血,经过医护人员紧急抢救,最终不治身亡。
2、6月18日早上,一名年仅11岁的小学女生在珠海香洲乐园路路口附近,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经现场抢救无效后身亡。
3、15年8月14日,一把菜刀插在成都一大楼外墙上,不知来自哪里,最后由“蜘蛛人”取下。
4、15年8月16日,杨先生途经深圳龙华民治水尾三区39栋楼时,被一块砧板砸中头部,不幸身亡,
【题目】
最近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近日又出现玻璃砸中路人导致死亡的事情,对于这种高空坠物事件,你怎么看?
【题目解析】
从6月17日,行人散步时被玻璃砸中不幸身亡,到早前杨先生途经深圳龙华民治水尾三区39栋楼时,被一块砧板砸中头部,不幸身亡,高空坠落物大肆猖獗,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当然,针对于高空坠物事件,我们不排除却有一部分是意外行为,但另一部分却是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控设备缺失,肇事者难以被查实。针对高空坠物或者抛物,虽然我国法律对相关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立案难、维权难的“三难”境地。受害者往往在瞬间被砸伤或者砸晕,因此很难收集侵权物、辨认侵权物来源、确定侵权现场,即使受害者能够确定现场,侵权主体也难以确定,即使适用法律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很难收集众多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很难立案。因此很多事情也就不了了之;另一方面,有的时候坠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往往不那么重视,得过且过。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高空坠物事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
我们可以加大我们的监控力度,我们可以再楼体上安装摄像头,或者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及时的拍摄曝光等。
我们也可以向香港学习,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或者监禁的惩罚。这样加大了高空坠物犯罪的违法成本,每个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注意自己的行为和窗外物品放置的安全性。
当然,光靠法律制度的约束远远不够,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群众的道德教育:“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可以进行传单的发放,或者告诉人们如何最大程度的防范高空坠物,我想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要养成良好的习惯,时时事事处处都能文明自律,增强市民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真正的杜绝类似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