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福州公车改革明确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来源 :福州晚报 2016-09-19
中2016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福州公车改革明确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据福州晚报报道,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公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市还召开了全市公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根据省市工作部署,争取2016年9月底基本完成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10月基本完成县乡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直各参改单位取消的车辆将于9月23日就地封存。
党政机关公车改革10月基本完成
方案明确,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务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确保市、县(市)区各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市整体节省支出率不低于7%,基本形成符合省情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
方案明确,争取2016年9月底基本完成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10月基本完成县乡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鼓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已明确。
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方案明确鼓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方案明确合理确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市和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0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数不超过40辆。
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以下的(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乡(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要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交通补贴分6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