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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出台

来源 :现代快报 2016-08-18

2016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出台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即“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有别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办法,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延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养老保险关系可自由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 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

  4 符合条件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涉及的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能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市本级和各区此次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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