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1.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 (2)工程进度拖后延期; (3)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 (4)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7)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 (8)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使用。
2.产生问题的原因: 1)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 2)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 3)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4)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3.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管理; (2)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2002年8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 382号文),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文),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之区别:
两者在工程方面的区别: 1.技术浓度、2.可视性、 3.设计独立性、 4.变更性、 5.复制成本、 6.投资规模
两者在监理单位方面的区别: 1.关于两业兼营: 在建筑业中,任何建筑公司都可以承担监理工作,只要不是同体监理就可以。 对于信息系统工程而言,则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与信息系统集成业分开。即工程监理业务的承担者不能是信息系统集成商,而监理公司也不能参与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竞争。或者说,任何单位只能在信息系统集成或信息系统监理中择一而从。也就是说,如果任何单位获得了信息系统集成的一、二、三、四级中的某一级资质,则就不能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甲、乙、丙级中的任一级资质;反之亦然。
关于工作周期:建筑工程监理期一般始于施工,止于项目验收,不介入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招投标。而在信息系统工程中,工程监理一定覆盖系统设计,而且不少建设单位请监理单位对项目招投标、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咨询,所以,有些信息系统监理期是始于用户需求分析,止于项目验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强调“全过程”。
3.关于变更: 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问题如此突出,能直接影响,有时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而且必然引起合同的修改、补充,这不仅增大了工作量、复杂性,而且增加了风险。所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比建筑工程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之外,又增加了变更控制而成为“四控”。
关于方法与手段: 由于建筑工程可视性强,所以广泛采用现场监理手段,如旁站、巡视、进场材料核查、工序检查等等。同样的手段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基本不适用,而需要独辟蹊径。例如,在设计阶段采用专家会审的方法,而在验收阶段则强调定量测试等等。
关于专业技术: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而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必须覆盖系统设计,所以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更高。监理班子要体现不同的相关专业人员的优化组合,同时还需要一个专家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键点上进行会诊、把关。
6.关于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知识产权保护比建筑工程监理中更突出。
监理范围: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内容:四控、三管、一协调
监理工作程序选择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三方会议、组建监理项目组、编制监理计划-实施监理业务-参与工程验收-提交监理文档
监理单位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原则;按照合同取得监理收入;不承包信息系统工程;不与被监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侵害建设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违犯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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