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考信息系统监理师教程笔记版(14)
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是指对依法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与制度。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的设计、实施、开发有关的各类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到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以达到通过双方签署的合同实现信息系统工程的目标和任务,同时也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正当权益。
3、合同管理的原则: 1、事前预控原则;2、实时纠偏原则;3、充分协商原则;4、公正处理原则。
4、合同管理中的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1、订立前管理(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承建单位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进行预审);
2、谈判订立管理;(协助拟定合同条款、参与有关方订立合同所进行的谈判活动、记录谈判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备案、参与合同的签订活动)
3、履行管理(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合理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合同争议、合同违约、合同索赔)。
4、变更管理(分析变更原因,如工程设计图纸、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等;评估合同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若确实需变更,应尽快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注:按合同变更的影响从小到大,应采用如下形式:信件协议(内容简单,涉及面小)、委托书(影响较小,内容简单)、正式文件(修改较大,内容复杂)、重新签订合同(变动范围大,涉及权利与义务)。
5、合同管理的作用:1、能使各方相互协调并密切配合,确保整个工程在规定时间期限内高质量完成;2、能有效减少各方间的争议与纠纷;3、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管理,能有效降低项目风险;4、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能使问题在暴露前得到解决。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应满足如下几个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及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的三个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基本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公证形式和鉴证形式);书面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生效地点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当事人各方另有约定除外);
注:当事人若在合同成立之前以信件或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了确认书,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签订确认书的时间,生效地点为信件或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地点。生效地点的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该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若一方的当事人超越权限与另一方订立合同,若签约另一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否则该合同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在合同中可免责,即该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员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合同撤销后,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当事人若请求为变更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爱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下列情况之一,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分类:
1、以项目/工程范围为标准划分:项目总承包合同(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给同一个承建单位做的合同,适用于经验丰富,技术实力雄厚且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的承建单位)、项目单项承包合同(只将工程项目中咨询认证、方案设计、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实施与运行维护中的一项/某几项给一个单位做的合同)项目分包合同 (经合约约定和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建单位将承包的信息工程的某一部分/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子承建单位,与子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叫项目分包合同)
注:订立项目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如下5个条件:1、经过建设单位认可;2、分包的项目必须是非主体结构;3、只能分包部分项目,而不能转包全部项目;4、子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5、子承建单位不能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涉及到两种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总承建单位----承包合同关系;总承建单位与子承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范围内向承建单位负责;同时,子承建单位与总承建单位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建设单位承建连带责任。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建设单位即可要求总承建单位承担责任,也可直接要求子承建单位承担责任。
2、以项目价款为标准划分:项目总价合同(完成项目建设的总价,适合于工期较短、不太复杂的小风险项目)、项目单价合同(以项目中各个单项的工作量等指标为标准确定完成单项项目的价格,优点:使工程风险得到合理分摊)和项目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建单位支付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约定支付承建单位酬金,特点:项目酬金较低,建设单位承担了全部风险,承建单位零风险,同时容易出现承建单位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等问题)。
3、以合同签订的对象为标准划分:项目采购合同(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内容(条款)由当事人各方自行约定,总得应包括如下几项: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和范围;3、项目的质量要求;4、项目的计划、进度、地点、地域和方式;5、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限制如时间限制;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技术成果的归属;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0、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11、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2、解决争议的方法;13、名词术语解释;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关文档资料、项目变更约定、技术支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如下规定执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观点、意见、请求的法律事实。
合同争议的起因:建设单位违约引起的合同争议或承建单位违约引起的合同争议。(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及权利行使过程中)
发生合同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实施,并且为合同双方所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4、法院要求停止实施。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与合同有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分为建设单位违约、承建单位违约、不可抗力的违约
监理在处理合同违约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双方解决合同违约纠纷,具体来讲,应做到三点:1、防患于未然,在监理过程中及时提醒有关方面,尽量防止/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2、处理合同违约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全面的资料收集,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处理方案;3、在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评估费用损失的金额及延误工期的天数,配合双方解决好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单位违约时,应承担的费用常见有:1、支付按合同规定采购的设备、材料和软硬件产品的款项;2、支付承建单位已完成的各项所应得的款项;3、支付承建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费用;4、支付承建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5、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承建单位违约时,应承担如下责任:1、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2、支付项目清理及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3、清算实际完成工程里所得款项和已经得到的支付款项;4、移交相关项目的资料,及临时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5、估算实施现场遗留设备、材料和软硬件产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违约(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非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实施合同终止的行为,如相关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承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采取工期顺延的方法。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
1、项目本身的损失及所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2、停工期间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3、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损坏费;4、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因项目问题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1、自己设备的损坏及所有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2、由于停工所造成的损失;3、承建单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合同索赔
索赔:是指在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末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依据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注:我国相关法律有关赔偿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即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索赔(承建单位对建设单位)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时,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充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此时,监理应建立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做好相关记录)
3、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若末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建单位)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建单位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在约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反索赔(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
监理在处理合同索赔时,应着重检查以下五项工作:1、索赔报告的提交程序、时限、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2、与索赔报告一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且手续完备;3、申请索赔的要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支持,理由是否正确且充分;4、合同索赔中索赔金额的数量是否合理且合法;5、合同索赔中工期延长的天数是否合理且必须。
7、索赔事件处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2、必须以合同为依据;3、公平合理原则;
4、协商原则; 5、授权的原则;6、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