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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来源 :浙江省审计厅 2019-01-22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审人〔2018〕78号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日

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审计专业科目、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四条 审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理论与实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审计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以及职业道德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接受审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

  (二)参加现场培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等各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参加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3.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公派到境外参加审计工作的,每天可以认定登记8个学时。

  (三)参加审计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审计专业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审计类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课题研究的,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12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标准。

  2.发表审计专业类论文,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审计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续教育学时数可以减半或免除:

  1.年度内休病假的。

  2.年度内休产假的。

  3.其他审计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减半;六个月以上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免除。当年后续教育需要减半或免除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外事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可登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

  在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的情况,由各级审计机关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将数据迁移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第八条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审计机关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如实登记。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作为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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