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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5-07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审计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审计厅

  219年2月18日

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是在高级审计师(副高级)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按《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且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高级审计师满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且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州(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8年以上,或者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10年以上,有组织指导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

  (二)在一个地区、单位、部门担任审计业务或者学术带头人,能主持完成重大审计项目,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审计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管理能力,并在审计业务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审计科研活动并且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七条业绩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者审计组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表彰的优秀项目,或者有2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或者有2项以上被省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或者有3项以上获州(市)级审计机关、州(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或者在审计中,所反映的问题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建议意见有3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或者有5项以上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州(市)政府采用(须提供相关材料)。

  (二)在开展内部审计或者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审计工作,主持过大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2项。

  (三)主持或者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或者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起草工作,且法规被颁布实施。

  (四)审计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移送重大犯罪线索3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与学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

  2.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审计管理科学方法,熟练应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效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学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独著或者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审计专业著作1部,字数10万字以上,并且在省级以上审计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共计字数10万字以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和论文分别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3.在省级以上审计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南大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并且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和(五)款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达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评审条件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

  (一)个人发明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技术成果等获得国家专利(不包含被转让的专利权)。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集体奖前3名者)。

  (三)个人因审计工作业绩被审计署或者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表彰。

  (四)个人因审计工作业绩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

  (五)与上述条件相当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通过评审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中所称审计项目包含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对具有与审计工作相近的会计专业副高级职称者,应先变更并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方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其变更前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均指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审计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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