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资料: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5
中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2.设立程序
公司设立的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
(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缴纳首期出资,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关注: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