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资料:第五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2
中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2.税款征收方式----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关注: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3多选题】依照我国 《 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题4综合分析题】(2007年试题)
(一)资料
2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丁分别以实物、现金、知识产权与劳务出资,出资额分别是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和70万元,四人首次出资额合计85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纠正了A公司章程中的违法之处后予以登记。20×7年5月,戊向A公司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
20×7年6月,A公司所在的B省C市的国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公司有偷税行为,遂责令其限期缴纳少缴的税款,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C市国税局的决定。A公司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1.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的少缴税款,则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
A.书面通知A公司开户银行冻结A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A公司开户银行从A公司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照税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D.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优先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凋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7.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