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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9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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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1)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报告,首次披露的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2)每增加或者减少5%报告,后续披露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界限

30%,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期限

30日-60日

禁止

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撤销

不得撤销

变更

经批准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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