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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证券发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7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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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种类: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3.承销

  (1)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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