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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出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1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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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不记无效)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少付款人名称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少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不会无效)

(1)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2)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1)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2.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

  3.若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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