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出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1
中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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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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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记载事项(不记无效) |
(1)表明汇票字样; |
(1)本票字样; |
(1)“支票”字样; |
相对记载事项(不记不会无效) |
(1)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
(1)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
(1)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授权补记 |
无 |
无 |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
2.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付款人发生约束力。
3.若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