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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票据权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0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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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3.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改签章)

被伪造人

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其他真实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变造(改其他)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5.票据抗辩

  (1)物的抗辩: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无效、票据记载、权利已消灭、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伪造或变造、因时效而消灭)

  (2)人的抗辩:对特定债权人提出(如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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