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票据权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0
中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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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3.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改签章) |
被伪造人 |
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
伪造人 |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 |
其他真实签章人 |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
变造(改其他) |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5.票据抗辩
(1)物的抗辩: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无效、票据记载、权利已消灭、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伪造或变造、因时效而消灭)
(2)人的抗辩:对特定债权人提出(如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