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8
中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相关阅读:2017审计师《法律》思维导图及章节重难点汇总(第1-7章)
1.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要求:担保可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关联交易、竞业竞争必须股东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