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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董事会、监事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4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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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审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重点章节|分值分配汇总专题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人

5~19人

职工代表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应当有
2.其他:可以有

应当有

可以有

董事长

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5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任期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限制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出席

①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责任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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