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审计师《法律》第三章思维导图及章节重难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9
中第三章 行政法
【本章思维导图】
主要考点: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
1.行政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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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权 |
法律 |
各种 |
行政法规 |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 |
地方性法规 |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部门、地方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
2.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注意】有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且无危害后果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考点三】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考点四】行政复议定义、受案范围
【考点五】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考点六】行政复议决定
1.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强制执行:维持由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由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强制。
【考点七】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不查适当性;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除了行政赔偿诉讼;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考点八】行政诉讼不受案的情形
【考点九】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地域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考点十】行政诉讼的程序
申请 |
先复议 |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先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
一审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