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五章笔记串讲: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1
中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判断标准:按“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相结合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
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
A.国有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合伙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
[答疑编号6159405301]
|
| ||
|
二、税率
基本税率 |
25% |
1.适用于居民企业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20%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两档优惠税率 |
减按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1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例题·单选题】(2008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税率是( )。
A.15%
B.20%
C.25%
D.33%
[答疑编号6159405302]
|
| ||
|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例题·多选题】(200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收益
E.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疑编号6159405303]
|
| ||
|
【例题·多选题】(200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E.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答疑编号6159405304]
|
| ||
|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3.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综合题】(2011)2003年6月,自然人甲、乙与其他投资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共同投资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4年3月,A公司对外公告的2013年度报告显示:A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通过公益组织向灾区捐款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对A公司2013年向灾区的捐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数额为( )。
A.0
B.150万元
C.240万元
D.300万元
[答疑编号6159405305]
|
| ||
|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多选题】(2011)企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A.税收滞纳金
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赞助支出
D.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E.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答疑编号6159405306]
|
| ||
|
(四)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全额纳税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差额纳税 |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示例】国内有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国外有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国外的税率为20%
限额=100×25%>100×20%
应纳税额=(400+100)×25%-20
五、税收优惠
税款的免征、减征
1.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①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二)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