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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五章笔记串讲:消费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8

  第三节 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计税方法

从量定额

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

其余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意】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现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品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 )。

  A.高尔夫球具B.护肤护发品

  C.木制一次性筷子D.游艇

  E.高档手表

  [答疑编号6159405203]

 

 

『正确答案』ACDE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收入

从量定额

数量为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

复合计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注意】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推导:

  组价=(成本+利润+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比例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定义: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计算: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推导: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基本同增值税

  五、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了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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