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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精选考点梳理:票据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6

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概念与特征(p517)

2、作用与种类(p518)

(1)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2007、2009年考点)

3、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4、票据法律关系(p519)

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6、票据行为(掌握p521)

(1)概念与特征

(2)票据行为种类

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7、票据权利

(1)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p523)

从出票人处取得

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3)票据权利的消灭(掌握p523)(2006年考点)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行使手段: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采取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掌握p524)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8、票据抗辩(掌握p525)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称绝对抗辩

(2)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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