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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行政处罚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7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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