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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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法律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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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2 | 股东人数 | 1-50人 | 发起人2-200人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
3 | 注册资本 | 最低3万元 | 最低500万元 | |
4 | 董事会人数 | 设董事会的人数为3-13人,不设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 | 5-19人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不超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由机构指定 |
5 | 董事会次数 | 每年至少开2次1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由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 | 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 可连任 | |
6 | 监事会 | 不得少于3人,有1/3职工代表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指定。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 |
7 |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8 | 首期出资 | 不得低于20% |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9 | 货币出资 | 不得低于30% |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 | |
10 | 股东会 | 定期会议按章程召开,临时会议召开条件: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 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 | |
11 | 股东会职权 |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董事会报告;审批监事会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作出决议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章程由国有资产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订报批。合并分立增减资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机构决定,重要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未经国有机构批准,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 | |
12 | 董事会职权 |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各种方案供股东会审批;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管理制度;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报酬 | ||
13 | 一人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中标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资产不足清偿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
14 | 出资不实 |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其他股东承担) | |
15 | 担保 |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
16 | 股权转让 |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自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股份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
17 | 异议股份的回购 | 连续五年不分配而公司有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其他 | ||
18 | 合并分立程序 | 10、30、30、45,10天通知债权人,30天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
19 | 清算程序 | 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10、60、30、45,10天通知,60天报纸公告,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
20 | 股份公司 |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
21 | 债券 | 债券可以转让,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报证监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