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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

来源 :焚题库 2019-11-01

简答题 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财产份额赠送给其情人戊。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被判刑入狱。一切风平浪静后,甲15周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各合伙人均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向丁转让财产份额的程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将财产份额赠送给戊的程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甲儿是否有权继承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向丁转让财产份额的程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本题中,甲向丁转让,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已经通知乙、丙。

 (2)甲将财产份额赠送给戊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甲向戊赠送,属于对外转让,应当取得乙、丙、丁一致同意。

(3)甲儿如果继承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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