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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武某被丙公司聘为专职汽车司机,经过双方协商

来源 :焚题库 2021-05-25

问答题【2020年真题】2015年1月,武某被丙公司聘为专职汽车司机,经过双方协商正式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即武某)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即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驾驶员安全须知》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5年8月5日,武某右腿受伤。此后,武某一直以治疗腿伤为由没有上班。2016年8月4日,丙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武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武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庭审中,丙公司诉称,“自去年8月以来,武某未经准许,也没有提交病假条,始终没有到公司上班,直至现在。在此期间公司曾多次通知武某递交病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但武某一直没有提交。因此,公司是在多次通知武某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审理,因丙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该裁决书即日生效。此后,丙公司一直让武某在家等待安排工作,并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每月支付武某1500元病假工资。直至2017年8月上旬,丙公司再次以武某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的一年中,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再次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武某不服,再次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因丙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多次通知武某上班并为武某安排工作,致使再次败诉,只能继续与武某履行劳动合同。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进行全面的剖析。
 

参考答案:(1)这是一起劳动者因伤不能回到工作岗位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多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案例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劳动法律问题:①公司连续两次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合法。一是丙公司主张武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若武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丙公司理应先为武某安排新的工作,如其在新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之后,仍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这时丙公司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可行。但在本案中,丙公司既未提出证据证明武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为武某另行安排了工作。由此可见,丙公司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的理由是不公正、不合法的。二是丙公司主张武某存在旷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可否解除与武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丙公司与武某在劳动合同中所订立的相关项条款是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其次,丙公司要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与武某的劳动合同,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以充分证明武某存在旷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但丙公司依然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总之,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两次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与武某的劳动合同都是正确的。②关于当地两次裁决的认定问题。首先,应当肯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两次裁决都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在本案中,因第一次裁决已经生效,丙公司不履行裁决,武某完全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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