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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来源 :焚题库 2021-07-21

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总工期为130d,合同总价为1700万元。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付款后,才会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支付申请,如业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导致A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1万元。
事件二: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C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d,施工人员窝工费0.5万元,施工方设备损失2万元。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
1.总分包单位针对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2.总分包单位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按照图示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工程的关键路线(节点法表示)和计算工期。
4.针对上述各事件发生的工期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2.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持续时间最长法,本工程关键路线为:①→③→⑤→⑥。计算工期为130d。
4.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A工作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路线,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
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范畴。
事件二: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罕见雷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属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畴,但C工作延误发生在非关键路线上,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故不成立。
费用补偿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事件三中人员窝工及设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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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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