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某国A跨国公司为了实施其在中国的跨国经营战略,计划收购一家生产特定矿种开采设备的甲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资产
来源 :焚题库 2019-12-16
中2016年7月,某国A跨国公司为了实施其在中国的跨国经营战略,计划收购一家生产特定矿种开采设备的甲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资产,并以该等收购形成的资产作为投资与我国某市乙大型国有企业组建一家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分别与甲公司、乙企业协商形成了“收购协议”及“合营合同”,有关内容和要点如下:
(1)A公司和甲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由A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企业的出让资产进行评估。甲公司同意在评估确定的价格基础上,A公司可在下浮8%~12%的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
(2)据调查了解,甲公司此次转让的资产中包括用以生产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备的流水线;A公司生产制造的设备及其他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年营业额已达到17亿元人民币。
(3)A公司不承担甲公司任何职工安置和补偿的义务,甲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仍由甲公司自己享有和承担。
(4)A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约定,A公司以从甲公司处收购的设备资产协议认购乙公司的增资,并在改制后设立的B合营企业中持有23.8%的股权。
(5)乙公司决定,在B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国有资产变动登记。合营各方商定:在A公司成为B合营企业的控股股东后,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讨论确定。
(6)合营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就合营合同的履行或解释发生纠纷的,在新加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适用A公司所在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要求:请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述上述内容和要点中符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评述以下要点:
(1)成交价格下浮比例不能超过10%,一旦超过,应由有关部门书面同意。
(2)甲公司可以转让用以生产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备的流水线(不在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内);A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已达到17亿元人民币,如果触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3)A公司并购甲公司部分资产,甲公司继续存在,故其职工安置及补偿、债权债务等应自行承担。
(4)A公司持有比例23.8%(低于25%),允许设立,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先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领取合营企业营业执照;在A公司成为合营企业控股股东后,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而非董事会讨论确定。
(6)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强制性规定,约定A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无效。
相关知识:十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