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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

来源 :焚题库 2018-10-16

简答题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一)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额=81.9÷(1+17%)×5%+52.65÷(1+17%)×5%+4.5×280×5%+11.7÷(1+17%)×5%=69.25(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期消费税额。

参考答案:

(1)财务人员申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支付运输部门并取得发票的运费没有抵扣。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②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③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用于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④将橡木加工成工艺品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木质工艺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的无需缴纳消费税。 ⑤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和D型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和赠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计算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5.43×(1+5%)÷(1-5%)×17%+160×0.2×17%=241.91(万元)。进项税额=8.5+1.4×7%+26=34.59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41.91-34.598=207.31(万元) (3)计算当期的销项税应缴纳消费税=81.9÷(1+17%)×5%+4.5×280×5%+11.7÷(1+17%)×5%+5.43×(1+5%)+(1-5%)×5%+160×0.2×5%=6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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