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人)按照乙公司(承租人)的选择
来源 :焚题库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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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该医疗设备的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乙公司的做法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4)甲公司对胡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的主张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未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承租人乙公司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甲公司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