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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级耐火等级的酒店,建筑高度为135m,下部设置3层地下室

来源 :焚题库 2022-07-08

简答题 某一级耐火等级的酒店,建筑高度为135m,下部设置3层地下室(室内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为12m)和4层裙房,裙房的建筑高度为23.4m,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主体东侧为酒店主入口,北侧设置员工出入口。建筑周围设置宽度为6m的环形消防车道;建筑主体长边70m,沿建筑高层主体东侧连续设置了长度为60m、宽度为16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12m,场地坡度5%。
地下一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为6800m2的商店,总建筑面积950m2的卡拉OK厅和1个建筑面积为280m2的舞厅,卡拉OK区域每个房间面积小于50m2,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房门均为隔音门。地下二层设置汽车库,地下三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汽车库。
裙房的地上一层至三层设置商店,三层还设置有萌娃儿童活动场所,四层设置了餐饮场所和电影院。一层的商店采用轻质墙体在吊顶下将商店隔成每间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多个小商铺,每间商铺的门口均通向主要疏散通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了分隔,裙房和建筑的地下部分均按国家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和分隔方式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的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均按规范要求设计。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建筑在总平面布局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指出该建筑在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3.该建筑地下一层应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并说明理由。
4.简述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参考答案: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不符合要求,不应小于70m。该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12m,场地坡度5%均不符合要求,其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该规范第7.2.2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
(1)平面布置方面:建筑地下一层设置1个建筑面积为280m2的舞厅,不满足规范要求,应为不大于200m2。该建筑地下二层设置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不满足规范要求,以上设备机房均设置在地下一层人员密集场所的下面,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故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建筑的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水泵房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2)防火分隔方面:该建筑的卡拉OK区域每间卡拉OK的房门均为防烟隔音门,不符合规范要求,应为乙级防火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规定,歌舞厅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根据该规范第5.4.13条规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根据该规范第8.1.6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根据该规范第5.4.9条规定,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该建筑地下一层商场部分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该建筑地下一层卡拉OK厅和舞厅部分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地下一层设置有商店、卡拉OK厅和舞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根据该规范第5.3.1条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4.
该建筑需要设置避难层。理由:该建筑高度为135m,大于100m。
避难层的设置要求有: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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